(2013)歙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汪莉莉与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莉莉,汪立文,江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80号申请人汪莉莉,女,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立文,男,住安徽省歙县第三人江红香,女,住安徽省歙县汪莉莉与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歙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之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江红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念 煌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