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王兴,男,1983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8302202719,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先锋里3楼4门6号。委托代理人郭秀英(系原告之母),女,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北范矾土平房5条18号。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颖,女,1982年3月6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8203061826,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金山胜境4楼5门101号。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刘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