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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特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特字第92号柏XX与柏XX、何XX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柏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特字第92号申请人柏XX,男,2003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3100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镇XX村。法定代理人柏XX,男,1984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40309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镇XX村,系申请人叔叔。申请人柏XX要求宣告柏XX、何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柏XX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柏XX、何XX离家出走七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并提交湖南省道县白芒铺镇人民政府和道县白芒铺镇XX村民委会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柏XX、何XX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柏XX,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白芒镇XX村人,系申请人柏XX的父亲。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何XX,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人,系申请人柏XX的母亲。柏XX、何XX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2003年生下申请人柏XX后,何XX于2005年2月离家出走,2006年6月,柏XX为寻找何XX也离家出走,现两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柏XX、何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柏XX、何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柏XX、何X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七年多,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柏XX、何XX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柏XX、何X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