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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73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经(2013)无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现石某某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