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因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郝新华,王四英,王彦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1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郝新华,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四英,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彦东,农民。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新华于2013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四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的撤回上诉申请是郝新华、王四英的真实意思表示,郝新华、王四英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王树勋审判员 申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