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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骆娅军与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娅军,洪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939号原告骆娅军。被告洪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娅军诉被告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娅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骆娅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建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娅军撤回对洪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骆娅军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