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保字第00168号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20342128-6。法定代表人刘富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35号2栋,工商注册号500108000026785。法定代表人曲乃杰。经理。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388618.11元的财产,并以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388618.11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