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瓦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瑞田与肖常青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田,肖常青,宋胜利,肖宗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瓦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瑞田,男,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五陵镇北五陵村。被告肖常青,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五陵镇大宋村。被告宋胜利,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五陵镇大宋村。被告肖宗章,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五陵镇大宋村。本案在审理原告李瑞田与被告肖常青、宋胜利、肖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李瑞田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东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