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