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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