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Vincent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26号申请人: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Vincent。委托代理人:祁建廷。申请人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九月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020005322799835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3年7月30日,出票人诸暨市水业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帐号7334710182600030012,出票行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收款人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帐号088-107503011,背书人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佰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