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毛亚虎与杨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毛亚虎被执执行人杨晓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亚虎与被执行人杨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晓宁归还原告毛亚虎借款本金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晓宁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晓宁未按判决书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毛亚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晓宁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