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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11月0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30日被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因刚被判刑释放出来,衣着单薄,遂产生去商场偷衣服穿的想法。同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本市西湖区象山南路景田大厦弥敦道商场法国区17号和21号店铺,趁店内无人之机,从17号店铺内窃得衣物15件,从21号店铺内窃得衣裤8件、时装手表1块、时装项链1条、头箍1个。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棉花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带领公安民警在本市中山路天虹商场后电动车停车场找到了全部赃物,公安机关将赃物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经估价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2363元。���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刑事照片;报案笔录;进货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吴后艳、熊芬芬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2013)西刑初字第601号判决书;刑满释放证;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得他人价值人民币236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