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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安省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白水县人,村民。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世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8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办煤矿让赵某某入股分红为诱饵,谎称资金周转不开,通过借钱的方式分两次将赵60000元骗走,后省将其中30000元用于购房,另30000元用于归还债务。二、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给党睦镇富家村村民单某某儿子安排工作,将单1000元现金骗走,赃款挥霍。三、2012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可以给蒲城县党睦镇林吉村申请新农村建设工程资金,取得该村村主任吴某某信任,将吴某甲茅台一瓶、“和天下”香烟及玛瑙象棋一副骗走。经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总价值7200元。破案后,玛瑙象棋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四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朋友卜某甲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在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喝茶闲聊时,谎称自己欲开办煤矿且很有实力,以参股可以取得丰厚回报为诱饵,并通过让被害人签表、刻章子等手段,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钱办理相关手续为名,分两次骗取该赵现金60000元。后将其中的30000元交给其妻申某某,用于在渭南市临渭区购房,另外30000元用于归还自己与卜某乙之间的债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到派出所报案称,2008年7月份,一个名叫杨某某的人骗了他60000元。他和杨某某是通过卜某甲在罕井镇街道认识的。杨某某说自己开发煤矿,让他入半个股一起开发,还说保证一年能挣到二百万元,让他刻一个带有密码的印章,说签合同时要用。过了几天,杨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是要签入股合同,在他三合西曹村的家里,杨某某给了四张表让他签了字,盖了刻好的印章,就走了。又过了几天,杨某某打电话说给瑞鑫煤业办手续的钱不够,让他借给50000元,在他三合西曹村的家里,他给了杨某某30000元,杨某某说外面人还欠着他一百多万元,两三天倒开手就还给他,大约十天左右,杨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在西安办手续钱不够,让他再借给30000元打到卡上,杨给他发了个邮政储蓄的账号,他当天就给杨某某打过去了,账号是6221507970000036739,户名是杨某某,十几天后,他打电话给杨某某要钱,杨某某到他西曹村家里,说过几天就有一百多万元到账,钱到后就还给他,还给他打了一张六万元的借条。但那天后就找不见杨某某了,电话关机,通过朋友打听出来杨某某的住址,但杨某某长期不在家。2、证人卜某甲的证言,他和杨某某、赵某某都认识。2008年夏,大约七八月份的一天,他和他女儿、杨某某在罕井镇街道转的时候,碰见了赵某某,和赵某某谈了女儿婚姻的事,杨某某和赵某某也在聊,杨还要了赵某某的电话。后杨某某对他说过开煤矿的事,还说叫瑞鑫煤业,说那煤矿原来是建安处的小煤矿,在坊里村的坡底下,被国家明令禁止了。杨某某根本没有实力去投资煤矿,平时都是靠在朋友那混吃喝的,他也想不通,但杨某某说自己在省政府有亲戚,能办大事,他就再没有说啥,后来他听说杨某某在省政府就根本没有什么亲戚。3、证人卜某乙的证言,他通过卜某甲认识的杨某某。2008年,杨某某向他借过钱,说是手头倒不开,过几天就还,借了50000元,还打了借条。一个月后,还了20000元,但再过了一个月就找不见杨某某了,托关系打听行踪,找见了杨某某后,缠住让杨还钱,杨某某就给一个人打了电话,随后到邮政储蓄取了30000元给他还了。4、证人申某某的证言,她和杨某某是2004年建立的组合家庭。结婚后,杨某某在她所在的李家堡村生活了大约两年时间,后来就出去做活去了,做什么她也不知道,杨某某从来不说,只说在外面弄工程。2008年8月份,她姐申某1要将她在宣化路上的一个二层独院出售,杨某某要买,说是给儿子杨某以后结婚用。说好170000,杨某某和一位白水坊里村60岁左右姓卜的中年男的到申某1家里后,掏出两万元给她,她连上就给了她姐夫薛某1。过了一个多月,杨某某在她催要房款时,又给邮政储蓄卡上打了30000元,一个星期后,又打了13000元,她���43000元取出来都还了杨某某因搞工程让她借别人的钱了。又过了两三个月,就再也联系不上杨某某了,不停的换号码,杨某某有时打电话给她,也不说自己在哪。之前给薛某1的20000元,她已经从薛某1那要回来了,供孩子申键上大学花了,还账的有袁某某、白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总共能还45000元左右。听杨某某说,他的侄子在省上乡镇企业局上班,侄女在咸阳水利局上班,杨某某本人没有在政府部门上过班。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他是在2008年夏天和卜某甲、卜某甲的女儿在罕井镇街道转的时候通过卜某甲认识的赵某某。熟悉后,他在新岛茶秀对赵某某说自己准备在白水开煤矿,叫赵某某入半股,还对赵某某承诺每年能分200万。过了几天,他拿了四张煤矿上的股份申请表去了赵某某家,让赵某某签了,盖了章子。又过了几天,他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暂时手头周��不开,让借给他50000元,赵某某说只有30000,然后他就从赵某某在三合西曹村的家里,取走了30000元。几天后,他又给赵某某打电话,说他人在西安,因为办煤矿手续需要些钱,别人欠他一百多万元马上到账,几天就能还上,叫赵某某给他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上再打30000元。当天,赵某某就打了30000,随后,赵某某找他还钱,他就到赵某某家里给赵某某打了一张60000元的欠条。之后他就换号了,他把从赵某某那借到的钱,30000元通过邮政储蓄的账户,给了他媳妇申某某在渭南宣化路买独院了,另外30000元给卜某甲的侄子卜天仓(卜某乙)还账了,卜天仓那天把他找见,跟着不叫走,他没有办法才打电话骗的赵某某30000元,钱一到手就给卜天仓了。他开办的煤矿叫瑞鑫煤业,其实就没有开,对赵某某说开煤矿能挣大钱,是为了以开煤矿办手续的名义好骗钱,说一百多万元就到帐了,两三天就能给他还上,也是为了让赵某某想着只是倒个手,马上就能还给,把钱借给他,其实他就没有想还,就是为了骗赵某某的钱,因为自己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根本就没有还钱的能力。6、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害人赵某某、证人卜某甲、申某某分别从三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分别确认其系骗取赵某某60000元的人、卜某甲介绍赵某某认识的人、申某某的丈夫。7、蒲白矿务局证明,证明该局无瑞鑫煤业公司这一单位。8、借条,证明2008年9月8日,杨某某向赵某某暂借现金60000元。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住在蒲城县陈庄镇红星旅社,居住期间自称张某某。被告人在该旅社西邻打麻将时认识了党睦镇富家村村民单某某,称自己是渭南市渭北地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10月份,二人在闲聊时得知单某某急于给���子安排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即以自己能为单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但需要打点关系为幌子,骗取单某某1000元现金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他是党睦镇富家村村民。2012年4月份在陈庄红星旅社西邻打麻将时和张全林(杨某某)认识。张全林自称是渭南市渭北地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主要是负责各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不向村上和村民要钱,他能从上级政府要来资金,建设村上的路灯、道路两旁的绿化、修厕所、建排水沟等。张全林住的红星旅社门前老停着高档小车接送,他想着张肯定是有实力的。张说给他儿子单军锋安排工作到蒲城林业公安局上班,要给蒲城县林业局姓张的局长送礼,向他要了1000元,说是2013年正月十五就能上班,但到现在也没有能上班。2012年10月份,在鸿盛楼吃羊肉时他还把张全林介绍给了张振龙。2、���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是2012年年底与单某某在陈庄鸿盛楼吃羊肉时,经单某某介绍认识杨某某的。当时只知道杨某某叫“老张”,单某某因娃和人打架的事,让他做中间人,给人商量赔钱的事情,吃完羊肉他三个人就开着车到蒲城县了。之后,“老张”打电话把他叫到消防队对面的茶秀,说自己是渭南市乡镇企业局的局长,现在退休了,儿子在省新农村办公室工作,还说自己认识现在的蒲城县县长,说能跑蒲城县各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不用村上出钱,能从省财政上要来新农村建设项目款。后来,他联系让“老张”又认识了吴某某。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他认识单某某,党睦镇人,五十岁左右,在陈庄镇开了个洗车的门面,他俩是在红星旅社旁边的麻将摊子打牌时认识的,他说自己叫张全林,没有告诉自己叫杨某某,为的是通过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名义在陈庄镇和���边乡镇骗人,不想让人打听出自己的真名。2012年11月份前后,单某某儿子和人打架了,单某某和他聊时表示很担心,他觉得是个骗钱的机会,就通过承诺给单某某的儿子单军锋跑工作,安排到蒲城林业公安局上班,要给上面的领导送礼,收了单某某1000元。实际上,自己就没有能力安排,就是为了骗单某某的钱。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证人张振龙、被害人单某某从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杨某某,并确认杨某某就是骗取单某某1000元现金的人。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3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对蒲城县党睦镇林吉村村主任吴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为该村争取到新农村建设资金。在取得信任后,以给领导送礼为名,欲通过该村村民王某从吴某某处骗取现金。因王某没有为其传话而未得逞。后在吴某某让其欣赏一副玛瑙象棋时,被告人杨某某谎称需要送给领导��争取修建基金而将之骗走,送给樊莉萍保管。又继续编造送礼谎言,从吴某某处骗取“和天下”牌香烟两条,“飞天茅台”酒一瓶。案发后,玛瑙象棋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上述物品被骗时价格合计7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他到派出所是来报案的。杨某某说自己叫张某某,是渭南市农业办公室的主任,退休了,但是能量很大,侄子是渭南新调来的市长,自己和省农业厅厅长是铁杆,能从省上争取到新农村建设资金,给他村上修排水沟,给每个组修一个垃圾池、一个厕所,总工程款360万元,还说自己在省农业厅给他村上要了600多万元,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借口从他要了一副玛瑙象棋,要玛瑙象棋时,当时还有汪文兴、梁红利在场。两条“和天下”香烟和一瓶“飞天茅台”酒,还叫龙阳的XX打电话给他,向他要50000元,但XX没有给他要。证人汪某某的证言,他和吴某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年初,他曾卖给吴某某八副玛瑙象棋,每副7000元,吴是买去送人的,最近吴在和“老张”(杨某某)联系给他们村上搞新农村建设,他见过“老张”,其自称是搞新农村建设的,还说和林业局很熟。“老张”从吴某某那要过一副他卖给吴某某的玛瑙象棋,还要过两条“和天下”香烟、一瓶飞天茅台酒,象棋是在吴某某家里要的,“老张”说他为林吉村跑新农村建设项目,要给渭南市的领导送礼,烟酒是在西安要的,“老张”当时说到农业厅去送个养殖类的材料,说自己侄子是农业厅的领导,还是说为林吉村跑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给上面的领导送礼。他和高峰还跟“老张”一起去过莲湖路“老张”他侄子那,“老张”一个人进的巷子,出来说材料放到他侄子那里了,随后就能办好,回���城后,“老张”就把烟酒拿走了。3、证人井某某的证言与汪文兴的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他是党睦镇林吉村的监委会主任。2013年年初村主任吴某某联系的“老张”(杨某某)给他们林吉村搞新农村建设项目,他见过“老张”两次,第一次是在春节前后吴某某家里见的,吴某某介绍他认识的,说“老张”是林吉村搞新农村建设的负责人,安排他写一份党睦镇林吉村搞新农建设的申请给了“老张”,他就走了,当时还有他村的张振龙在场。第二次见“老张”,还是在吴某某家里,他们谝的时候,“老张”来了,吴某某拿出一副玛瑙象棋显摆,“老张”就从吴某某要,说自己要把象棋送给渭南市一个副市长,给林吉村方便要工程款,吴某某就给了,当时在场的还有汪文兴、井高峰。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老张”(杨某某)说自己能跑蒲城县���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不用村上出钱,还说还有他们林吉村的项目款,资金已经到位,他村上的一共276万元,叫他负责这个项目,他说他已经不是村主任了,“老张”就让他和现任村主任联系。他想着这也是好事,第二天就把“老张”叫到金秋茶秀,介绍和吴某某认识了,当时还叫了林业局的辛主任、龙阳的余文化。在那里没聊多久,吴某某就把“老张”和他拉到林吉家里去了,在吴某某家里,吴让村干部准备新农村建设的申请。后来,“老张”打电话叫他负责招聘林吉村工程建设民工的招聘,他叫把前期的办公费给头部,“老张”说那就算了,后来他们就再没有联系。6、证人辛某某的证言,他是蒲城县林业局退耕办的主任。2012年10月份通过陈庄修车的武某某介绍认识的张某某(杨某某),当时是杨让他帮忙联系买一些树苗子,但到现在都没有用他介绍的人的��苗子。张某某说他是白水人,是在蒲城县搞新农村建设工程的,搞村上绿化之类的,熟悉后一块在消防中队对面的小桥人家、红旗路上的金秋茶秀聊过天。在小桥人家见的人比较多,金秋茶秀只去过一次,在那里见的党睦镇林吉村的主任吴某某,还有龙阳镇龙阳村的于文化,在小桥人家没聊啥正事,在金秋他去的迟,到的时候,张全林和吴某某在聊新农村建设的事,后来张全林和吴某某一起走了。证人王某的证言,他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2012年12月份在吴某某家里认识的张全林(杨某某),吴某某让他给张全林开过一段时间车,陪张全林为林吉村到西安跑过项目,但见人都是张一个人去的,他们只是在革命公园那等。最初一起吃饭的时候,听张全林给吴某某说自己一个侄子是省政府的一个大领导,还说自己以前在渭南市一个局上班,给吴某某他村搞新农村建���项目一定能搞好,让吴某某给自己提供一些申请材料。张全林给吴某某承诺说能叫村上不出钱,给林吉村搞一个新农村建设项目,还说给林吉村的新农村建设专款都已经到位了,给县上各村的一共是1000多万。张被派出所抓了后,他才知道张全林的真实名字叫杨某某。给张全林开车期间,张全林对他讲为了给林吉村跑项目,自己给上面领导送了50000元,都是自己借的钱,叫他给吴某某说给自己50000元作为补偿,他觉得那事没底,就没有给吴某某说。他还听说吴某某给杨某某送过烟酒,和一副玛瑙象棋。8、证人樊某某的证言,杨某某是白水雷村人,一直称自己在外面搞工程,还借了他70000元。2013年过年前,杨某某打电话把她叫到陈庄红星旅社,给了她一副玛瑙象棋,外盒是红色木质的,说是朋友从外地带回来给的,值两三万元,让她拿回罕井帮忙保存着。她想着杨某某反正欠她的钱,不行就把那顶账了,就拿回家了。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他以能帮党睦林吉村免费搞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名义,骗了吴某某一瓶飞天茅台酒、两条“和天下”牌香烟和一副玛瑙象棋。期间,还想通过XX从吴某某处骗些现金,但没有要下。他没有能力要来新农村建设资金,这只是他的一个幌子。骗来的烟自己抽了,酒他喝了,玛瑙象棋送给樊莉萍了。10、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害人吴某某以及证人汪文兴、梁红利、张振龙、XX、井高峰、辛宝军、樊丽萍分别从照片中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辨认的情况。11、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住宿的陈庄镇红星旅社房间进行了搜查,现场提取《林吉村新农村建设申请报告》五份、《龙阳村新农村建设申请报告》两份、《群丰村新农村建设申请报告》一份;从樊莉萍处扣��玛瑙象棋一副,并于2013年6月17日发还被害人吴某某。12、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3)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骗“和天下”牌香烟两条价格2700元,飞天茅台酒一瓶价格1600元,精品中国象棋礼盒一套2900元,共计7200元。13、户籍、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68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喜民审 判 员 张清善代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