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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司徒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0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徒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2008年10月3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25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9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1)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徒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司徒某在珠海市南屏街口巴士站,利用手中的雨伞遮挡掩护,在被害人黄某乙上公交车时,拉开背包拉链,盗走魅族MX2移动电话一部,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6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林某、庞某、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NBC远程指纹是被系统查询信息反馈单,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徒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徒某因盗窃多次被行政处罚后还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高,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