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8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80-9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9062095。法定代表人曾志鸿,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尚某。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实行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80-93号案件起诉的申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锦辉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映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