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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陈天赐与许进寿、周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赐,许进寿,林世城,周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皋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陈天赐。被告一:许进寿。(未到庭)被告二:林世城。(未到庭)被告三:周华国。(未到庭)原告陈天赐与被告许进寿、林世城、周华国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亚民、邵冬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剑国诉称,2012年6月8日,被告骆亚民向原告借款57500元,约定2012年7月8日偿还,立有借据,被告骆亚民至今未还该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从2012年7月8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两被告未作应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骆亚民向原告借款57500元,约定2012年7月8日一次性偿还,立有借据。被告骆亚民在借据上签名。后被告未有还款,原告索款无着,于2013年5月21日诉来我院。另查,如皋市档案馆出具结婚申请书一份,载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如皋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骆亚民向原告倪剑国借款,有被告本人出具给原告倪剑国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主张还款付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院亦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亚民、邵冬琴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倪剑国借款57500元,并以57500元为本金给付从2012年7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金 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