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87号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南。法定代表人付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