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融、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融,叶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耀江福村6幢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卢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天舒,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融。被告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融、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