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波与曾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曾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黄波,男。被执行人曾卫明,男。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曾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41200元及利息6900元、诉讼费46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人民币4936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0.73元(含执行费64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2179.73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37186.2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萧活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