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周菁与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菁,黄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7976号原告周菁,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陈贻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鹏,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周菁诉被告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怡军,被告黄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菁诉称:2011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原告将其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景苑9号楼801室商品房转让给被告。协议约定:转让金额125万元,上述转让款,被告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五日内支付原告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5万元。2011年10月27日,被告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11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100万元。余款25万元,被告拖延至2012年1月18日支付原告10万元,2013年8月10日支付原告8万元,剩余7万元,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转让款7万元,赔偿原告资金损失1.5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鹏辩称:房屋欠款7万元属实,但经济赔偿金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不应当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其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景苑9号楼801室商品房转让给被告。房屋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25万元整,被告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五日内支付原告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5万元整。2011年11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100万元,2012年1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2013年8月10日支付原告8万元,剩余7万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据以起诉的由被告出具的房屋转让协议,经本院审查未发现存在瑕疵,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持上述证据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7万元转让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资金损失1.58万元,原、被告房屋转让协议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菁房屋转让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周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承担172.5元,由被告承担8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