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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梅花,董红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侯梅花,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南城乡东陆开八组15号。身份证号:130427198605275320。被告董红卫,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南城乡中史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梅花与被告董红卫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梅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梅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梅花负担。审判员  徐海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