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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李洪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外刑初字第10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涛,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3年10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无前科劣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洪涛驾驶黑A×××××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运加油站附近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过道行人被害人方某(男,86岁)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方某系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脑疝形成而死亡。被告人李洪涛于2013年10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洪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实表现、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洪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洪涛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洪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洪涛供述;证人姜某的证实;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实表现、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详见卷宗;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洪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洪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丰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