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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