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时修峰与林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修峰,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80-1号申请执行人时修峰,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林琳,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时修峰与林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林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时修峰装修费人民币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琳银行存款6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琳长期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