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邵雷,张静,张振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民初字第2号原告邵某,住望奎县。被告张某,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张某,住肇东市。被告张某某,住肇东市。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5月份相识。2012年6月24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00、000.00元,其中交给张某4、000.00元,交给被告张某某96、000.00元。生育一名女孩邵雨婷(已死亡)。被告经常无正当理由离家出走,对孩子的病情怠于治疗,导致孩子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款100、0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11年5月份相识,于2012年6月24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00、000.00元,已全部用于结婚购买物品、看病、日常生活等,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给被告张某过彩礼款我给出了个收条,彩礼款都是张某支配,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份相识,于2012年6月24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人民币100、000.00元。生育一名女孩邵雨婷(已死亡)。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债务。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彩礼单一份、收条一份、被告提交的收据十五张、化妆卡一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属非法婚姻。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应适当返还。被告给子女购买物品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邵某彩礼款人民币56、0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连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