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看在多年夫妻情份下,愿意给被告邓某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游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基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