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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被告石某甲,男,汉族。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199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0年9月22日生有一女石某乙。婚后由于彼此性格爱好及生活态度不同,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和培育,被告平日无所事事,经常打麻将,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自从购买原告单位的单元楼后,负债已130000元,被告仍不思进取积极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石某甲辩称,他原则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他也同意。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同年9月22日生有一女,取名石某乙,现在白水县上学。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与被告之母有矛盾,造成原、被告关系不睦,时有争吵。原告起诉离婚之后,二人继续居住在婚后购买的单元楼内,尚能做到生活上相互照顾。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与被告之母有矛盾,影响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梁某某与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