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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慧荣诉张锦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琳丽,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