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4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与刘志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刘志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390号原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负责人柳从平。委托代理人娄忠杰。被告刘志军。委托代理人孙建萍。委托代理人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诉被告刘志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