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霞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童慧青与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霞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童某某。委托代理人吴丽颖,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栋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丽颖、施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某。婚后被告性情暴躁,长期在外吃喝嫖赌。从2003年1月开始,被告不断对原告实施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甚至曾多次打伤原告家人,2008年1月,被告将原告父亲打伤至医院。由于被告追打原告,原、被告现已分居,但被告仍前往原告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报警仍无法有效阻止被告,原告的生活现已陷入绝望之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既未做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年10月15日结婚,于2007年6月21日生一子,取名刘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刘某经常无故殴打童某某,童某某多次到医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2006年7月10日,童某某曾以刘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审理中,童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后,刘某多次向童某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童某某。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刘某仍对童某某进行纠缠,打骂。童某某亦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并报警处理。双方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刘某多次通过电话对童某某进行暴力威胁,童某某遂以刘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被告之子刘某某现随刘某母亲生活。童某某目前每月实际收入为156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童某某要求由被告抚养儿子刘某某,并表示愿意尽到母亲的责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因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童某某举证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南京某中药店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电话录音及短信、被告刘某书写的保证书及本院调取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1060号案件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刘某长期对原告童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童某某向法院撤回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起诉,刘某多次向童某某作出不再打人的保证后,情况仍未改善。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童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之子目前跟随刘某的母亲生活,童某某当庭亦表示愿意尽到母亲的责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子女目前生活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本院对童某某要求由刘某抚养儿子的请求予以支持,童某某每月支付刘某某抚养费500元。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举证抗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童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儿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童某某从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韩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