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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二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广法与刘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法,刘俊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饶民二初字第835号原告杨广法,农民。被告刘俊强,农民。原告杨广法与被告刘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法,被告刘俊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法诉称,自2012年4月28日开始至2013年4月1日,被告刘俊强从我处购买木门,一直拖欠我的货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理由拒绝给付,2013年8月9日,我和被告刘俊强对账,核算出被告刘俊强共计欠我货款53128元,被告给我打了欠条,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给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我的货款53128元。被告刘俊强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承认欠原告钱,但货款有纠纷,一是货款金额不对,二是拖延工期,拖延工期的损失更大,压着7万多元钱,货一直一年多未给付。对账前我给付了2万元,但现在门还缺20来套,中间耽误了两次,丢了两次,头春节拉了12套,春节过后货没有了,经查找缺20多套,后又重做,直到今年6月份,重做了二十多套,给了四十多套的单,但有的缺门,有的缺门套。2013年8月5日,我们商榷好把剩余的拉走,我才给他打的欠条,他才同意放货。拉走后的第三天,我才发现缺8个门扇,4套门。后说把门卖了又给我重做,做好后,对方以缺钱为借口又要钱,当时提货时并没有货。期间做了一户门,因为做错了,耽误了四五个月,损失五千多元,定金已经退给了客户,以至于以后生意受到严重影响。我确实欠原告钱,但是中间的损失不能预计,导致损失较大。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货款?数额是多少?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杨广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年8月9日的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53128元,刘俊强,2013年8月9日。原告提供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刘俊强拖欠原告杨广法货款53128元。被告刘俊强未提交证据。被告刘俊强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欠条是我打的,我承认。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由于被告承认是其写下的欠条,欠条列明了欠款数额,有被告的签字,有签名的时间,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核对,至2013年8月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3128元。被告给原告写下了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应向原告付款,被告未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强给付原告杨广法货款53128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28元,由被告刘俊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