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张普强与秦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汉泉;张普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容民初字第2140号 原告张普强,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委托代理人冯健峻,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汉泉,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普强与被告秦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普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普强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 判员杨庆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