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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欧某与范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范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欧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范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