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欧某与范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范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欧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范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