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交。审判长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