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学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中伟。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庭友,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海平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裘晓音审判员 曾 进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