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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麦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孙玉梅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宏欣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孙玉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麦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天水宏欣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继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职素芬,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梅,女。原告天水宏欣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孙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宏欣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天水宏欣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宏欣饮食服务有限公司2450元。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启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