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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游全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54号原告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双牌石集镇。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博斌,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全元,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全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8元,减半收取7744元,由原告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