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大帅与姚利兰、姚军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帅,姚利兰,姚军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帅。被执行人姚利兰。被执行人姚军修。本院在执行刘大帅与被执行人姚利兰、姚军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军修、姚利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