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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云与陈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陈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王云,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予斌,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诉被告陈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