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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员工。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丛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