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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组织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天行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天行,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南监狱,住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燕子岭*栋一门***房。1992年4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5月30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1998年1月9日、2000年4月28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09年11月29日止;2002年6月5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立峰,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天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天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付天行在长沙市芙蓉区伍家井巷经营东方红休闲按摩店。曾某、刘某宇(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向各酒店、旅馆发放卖淫联系卡片与嫖客联系后,将相关信息告诉付天行;付天行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并为卖淫女联系交通工具;所得嫖资由发卡人与付天行各分得一半,付天行再从分得的一半中给予卖淫女出台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天行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抓获曾某、刘某宇,系立功表现;在原判刑罚执毕以前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付天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付天行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付天行在长沙市芙蓉区伍家井巷经营东方红休闲按摩店,该店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2年初起,先后有曾某、刘某宇(均已另案处理)等七八名专门往各酒店、旅馆发放卖淫联系卡片或通过微信发布介绍卖淫信息的人与付天行联系,嫖客通过卡片信息与发卡人联系后,发卡人通知付天行;付天行负责招募卖淫女,并将卖淫女按年龄、容貌分为不同的等级,由付天行介绍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该店开业以来,平均每天介绍2-3人次卖淫;付天行联系或由卖淫女自行联系在按摩店旁经营日杂店的管某辉、跑“摩的”的管某军送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卖淫女将收取的嫖资交给付天行,付天行每隔二三天与发卡人按五五分成结账。2013年3月5日23时,住在长沙市新建西路的星海大酒店4楼412房的龙某君,根据放在酒店房间内的卡片与发卡片的人联系后,发卡男子要付天行安排卖淫女到星海大酒店4楼412房。付天行安排赵某丽乘坐管某辉的车至星海大酒店。赵某丽在4楼412房为龙某君提供性服务后,收取300元。赵某丽从酒店出来时,被公安干警抓获。随后,公安干警在412房将龙某君抓获。2013年3月6日1时,付天行接到要求提供性服务的电话后,安排卖淫女黄某、方某芝分别到大成酒店1615房、2219房。黄某、方某芝分别为马某华、伍某文提供性服务并收取600元、400元后,离开房间。两人分别在酒店电梯口和大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随后,公安干警在1615房、2219房将马某华、伍某文抓获。2013年3月6日2时,公安干警在东方红休闲按摩店内将付天行抓获,当场收缴了记录卖淫女卖淫情况的账本一个。付天行电话联系发卡片的曾某、刘某宇至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公安干警将曾某、刘某宇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1)案发和抓获付天行的经过;(2)付天行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曾某、刘某宇的经过;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证明,(1)抓获龙某君、马某华、伍某文时,分别扣押已使用的避孕套1个;(2)在东方红休闲按摩店收缴了记录卖淫女卖淫情况的账本一个;(3)抓获曾某、刘某宇时,从曾某身上收缴了100张印有美女图案、写有上门服务和联系电话的卡片;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1)2012年5月开始帮老乡“彭哥”(具体情况不详)发介绍卖淫的卡片,每日工资80元;(2)后来觉得自己做划得来些,就在马王堆皮具批发市场旁的一个印剧店买做了4盒共2000张卖淫广告的卡片,并与“付哥”(被告人付天行)联系;(3)若有嫖客与他联系“业务”,他即将地点、价格等相关信息告诉付天行,由付天行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4)每天会接到一二个电话,但有时嫖客看不上卖淫女就做不成;(5)他与付天行按五五分成。一般每2-3天与付天行结一次账,有时是他去结账,有时是女朋友刘某宇去;4、证人刘某宇的证言证明,(1)她是曾某的男朋友;(2)从2012年8月的时候开始帮曾某发卡片;(3)嫖客按照卡片上提供的电话与她谈好业务后,她告诉付天行,由付天行派小姐上门服务;(4)与付天行结账的情况与曾某所述一致;5、证人龙某君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1)2013年3月5日晚通过卡片上的电话与对方谈好提供一次300元的性服务;(2)当日23时在星海大酒店4楼412房与赵某丽发生性关系并支付300元;(3)赵某丽离开不久,公安干警在房内将他抓获;6、证人伍某文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1)2013年3月5日晚通过微信与对方谈好提供一次400元的性服务;(2)当日23时在大成酒店2219与方某芝发生性关系并支付400元;(3)方某芝离开不久,公安干警在房内将他抓获;7、证人马某华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1)2013年3月5日晚通过卡片上的电话与对方谈好提供一次600元的性服务;(2)当日23时在大成酒店1615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600元;(3)黄某离开不久,公安干警在房内将他抓获;8、证人管某辉的证言证明,(1)2013年3月5日23时,付天行要他开车送“佳佳”(赵某丽)到星海城酒店“做事”(即卖淫)。赵某丽进去约半个小时后,他在路边等候赵某丽时被公安干警抓获;(2)有时是付天行安排他送卖淫女去“做事”,有时是卖淫女自己打电话联系;9、证人管某军的证言证明,(1)从2012年10月开始,他每晚将摩的放在东方红休闲中心门口等客;(2)卖淫女出去“做事”就会联系他,付天行也按排过一二次;(3)2013年3月6日送“玲玲”(段某)回到东方红休闲中心即被抓获;10、段某(小名“玲玲”)的证言证明,(1)2013年3月5日23时30分左右,付天行要他到唐泰168酒店307房去为客人提供600元的服务;(2)她让管某军开摩的送至唐泰酒店;(3)因嫖客对她不满意,他坐管某军的车回到东方红休闲中心门口即被公安干警抓获;11、证人赵某丽(小名“佳佳”)、方某芝(小名“小雅”)、黄某(小名“小桃”)的证言证明,(1)三人在付天行开的东方红休闲按摩店“做事”;(2)管某军和管某辉知道他们是卖淫女;(3)每次上门服务的地点、收费标准均由付天行安排;(4)三人于2013年3月5日晚分别到星海城酒店和大成酒店“做事”及被抓获的经过;12、天公(坡)决字(2013)第0228-02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方某芝、黄某、赵某丽、龙某君、马某华、伍某文因卖淫或嫖娼被行政拘留;天公(坡)拘字(2013)0131、0132号拘留证证明,曾某、刘某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1992)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5)湘刑执字第175号、(1998)刑执字第96号、(2000)衡中法刑二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付天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及减刑的情况;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湖南省雁南监狱《提请对罪犯付天行刑期处理意见书》证明,2002年6月5日付天行因病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脱管,自2003年6月5日至收监之日止刑期不计入实际执行时间,收监后执行未执行完毕刑期;16、被告人付天行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天行以招募的方式纠集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付天行的辩护人提出付天行构成介绍卖淫罪。经查,被告人付天行以“东方红休闲按摩店”为据点,在较长的时间内与介绍卖淫业务的发卡人建立固定的联系、招募并安排卖淫女卖淫、与发卡人和卖淫女按约定结算,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付天行的辩护人提出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天行主动联系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抓获介绍卖淫的曾某、刘某宇,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付天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天行在服刑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天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无期徒刑减刑后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六年五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晓佳代理审判员  谢晓晓人民陪审员  曾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利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