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孟学清与湖南何强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湖南何强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孟某某,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湖南何强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强,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湖南何强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显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