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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康小娥、周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康小娥,周长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康小娥,女,1964年1月6日出生。被告周长青,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康小娥、周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