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2月5日夜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淮滨县城关镇北城“贵族神话KTV”唱歌。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某敬酒,张某某没喝,被告人陈某某用啤酒瓶砸张某某嘴部,将张某某牙齿砸伤。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2013年2月26日19时15分,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帝豪商务酒店北面汽车进出口通道处,缪某某与姚某某在行走时,因不及时让行喻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白色路虎越野车,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车上下来后对缪某某、姚某某进行殴打,缪某某、姚某某被打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缪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姚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希望公正判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2月5日夜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淮滨县城关镇北城“贵族神话KTV”唱歌。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某敬酒,张某某没喝,被告人陈某某用啤酒瓶砸张某某嘴部,将张某某牙齿砸伤。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符合寻衅滋事罪主体条件。2、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执行临时寄押,5月27日9时,由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民警蒲进、吴建华带离出所。3、抓获经过,证明陈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4、撤诉申请,证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回起诉。(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某证言,2011年2月5日夜晚18时左右,我在张某某家吃饭,陈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我拿过电话问陈某某在哪?陈某某跟我说她在贵族神话唱歌。我们就和陈某某,陈某某老公,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进入999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是陈某某家里的人,还有三个男的我不认识,我就和张某某在房间里坐着,陈某某老公在干什么我没有看清。陈某某老公的朋友就劝我和张某某喝酒,我喝了两杯啤酒,张某某喝了一杯啤酒就不喝了,向张某某敬酒的人一直劝,大约劝了两三分钟后就说“张某某你不给我面子”。向张某某敬酒的人就动手打张某某,然后陈某某老公也上来跟着对张某某身上打,陈某某老公的朋友看见后也跟着动手打起来。陈某某老公用啤酒瓶子对张某某面部砸了一下,具体咋到什么位置我没有看清。陈某某和她哥看见后就上去拉架,没有拉住。我看见他们打张某某后就说:“你们别打张某某,酒我来喝”,我就拿起杯子准备和他们碰酒,我刚拿起杯子还没有来得及喝,陈某某老公就拿起啤酒瓶子往我额头上砸,当时我头就流血了。陈某某老公和他朋友就一起上来对我身上踹,踹了几脚后,就被陈某某哥哥和陈某某拉开了,陈某某哥就扶着我到了一楼大厅吧台前找纱布,没有找到,我就准备出去找诊所,快走到出租车旁时陈某某老公的朋友,有两个男的就追出来打我,对我身上踹,我拉开门就钻到车里面,不知道是谁把张某某也送到出租车上了,我们就回了。2、证人陈某某证言,2011年2月5日19时许,我和陈某某在城关镇任堰村我妈费某某家吃过饭后,我和陈某某及我哥陈X、嫂子胡X、表哥费X、我弟陈X一起到北岗贵族神话KTV999房间唱歌。过了一会,何某某骑着电瓶车带着张某某就到贵族神话了,张某某和何某某下车后,我就看着他俩都喝醉了。何某某上来抱了我一下,又对我脸上摸了一下说:“好长时间没有见你了,还是老样子。”我把他推开了。唱了一会歌,张某某就让我到旁边沙发去叙话说:“你结婚怎么不告诉我。”我说:“那我自罚三杯。”我喝了后,张某某就说:“算了。”我就往这边沙发上座,他就跟着我过来坐,嘴里还不停的说:“你咋结婚了,你咋结婚了。”我看见他喝醉了,又往这边移,他又跟着我,又说“喜欢我”,手还放在我肩膀上。这时我丈夫陈某某很生气,端着酒过来敬张某某一杯酒,张某某说“不喝了”,把脸又扭过来对着我说话不理我老公,陈某某很生气,就拿着啤酒瓶子对着张某某的嘴砸了一下,嘴当时就出血了。啤酒瓶子的碎片蹦在了何某某的额头上,我们看见后就去拉开了。何某某就扶着张某某下楼准备走,陈某某就下去对着张某某身上踹,没有踹着张某某,踹着何某某了。我哥和我都拉着陈某某不让他打了,张某某和何某某就坐着出租车走了。(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2月5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同学何某某在我家吃饭,吃完饭我给同学陈某某发信息问她在干啥,她说她和家人在北城贵族神话999包间唱歌。我和何某某就去看看她。进屋后,陈某某老公就给我们俩倒酒,我们俩说:“我们俩都不能喝酒,不喝。”他说啥我记不清楚了,反正就是硬让我俩喝酒,我喝了一点酒后,吐了,要出去到洗手间,陈某某老公也不让出包间,又让我们俩喝酒,我们说不喝酒。陈某某老公上来拿一个酒杯对我头顶拍了一下,旁边坐着的两个男的也动手打我。剩下的几个男的踹何某某。陈某某哥和陈某某一起上来劝架,陈某某老公没搭理,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对我嘴打了一下后,和那两个男的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我起来后,陈某某老公和那两个男的又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推到了包间外面,我就往楼下跑,他们就在后面追着我,我到门口的时候,他们追下来对我拳打脚踢,我不知道何某某啥时候从楼上下来了,就和何某某跑到路边上一辆出租车,他们才没有追我们。(四)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1年2月5日夜晚,我在妻子家吃过饭后和陈X、陈X一起到北岗贵族神话唱歌,唱了一个小时左右来了两个男孩,来找我妻子陈某某,我没有搭理他们就继续唱歌,其中一个男孩子老向我老婆陈某某身边靠非要和陈某某喝酒,那个男孩子装作喝醉还想亲我妻子。我看了陈某某一眼,陈某某又坐到沙发的另一边,那个男孩子还往他身边靠,还将手放我妻子身上。我很生气就从桌子上面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对那个男子面部砸了一下,将那个人的嘴砸出血了。后我老婆把我拉走了。(五)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1)02008号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2013年2月26日19时15分许,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帝豪商务酒店北面汽车进出口通道处,缪某某与姚某某在行走时,因不及时让行喻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白色路虎越野车,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车上下来后对缪某某、姚某某进行殴打,缪某某、姚某某被打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缪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姚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于缪某某报案。3、收条及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且赔偿款已履行。(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X证言,今年阴历正月十七日晚上,喻某某和他老婆张X开车带着我和冬冬、小峰一起去萧山吉大饭店吃饭,大概是晚上七、八点钟,喻某某开车带我们回家,我坐副驾驶座,冬冬、小峰和张翠及喻某某四岁的孩子坐在后面座位上,我们的车是从帝豪商务酒店西门驶入,从北门开出,经过收费出口时,从边上人行道上走过一男一女两个人,不只是我们的车灯太亮还是喻某某按了车喇叭,那男子就骂人了,这时喻某某将汽车窗户摇了下来,我问了句“你骂谁?”对方还在骂人我当时就火了,下车后就去推了那男子一下,那男子也来推我,我就动手打那男子,和他一起的女子也走过来拉我,这时,冬冬、小峰和喻某某也下车,他们帮我打对方,打了几下,喻某某就开车离开了,我们三人又打了几下,对方被我们打倒在地,我们就逃走了,我们逃到杭二棉边上的公园内,在公园坐了一会,就各自回家了。2、证人赵某某证言,今年阴历正月十三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喻某某请我们吃饭,一起去的还有喻某某的老婆张某和小孩、王X、小峰,我们是在萧山吉大饭店吃的饭,大概是晚上七、八点钟的样子,喻某某开车送我们,王X坐副驾驶座,我、小峰和张某及喻某某四岁的孩子坐在后面座位上,我们的车是从帝豪商务酒店西门驶入,从北门开出,经过收费出口时,从边上人行道上走过一男一女两个人,看上去是夫妻,喻某某按了车喇叭,那男子好像骂人了,王某将汽车窗户摇了下来,问他骂谁,对方怎么讲我没听清,王磊就下车去打对方了,看到王磊和对方打了起来,我和小峰也都下车一起帮王磊打对方两个人,当时喻某某也下车打对方,但喻某某很快就开车离开了,我们三人又打了几下,对方被我们打倒在地,我们三个就逃走了。3、证人喻某某证言,今年阴历正月十七日晚上,我和一些朋友在吉大饭店吃饭,饭后冬冬、小飞、小峰坐我的车回家,因为山阴路车比较多,我开车从帝豪商务酒店西门进入帝豪酒店的院子,从酒店北门开出,我在开出帝豪酒店北门收费岗亭时,有一男一女两个人从收费口外侧的人行道经过,我按了一下车喇叭,那男子回头骂了我一句,而且那一男一女还站在边上看着我们的车,好像很生气,我当时也生气了,就停下了车骂,这时小飞、小峰已经下车了,他们两人一下车就去打一男一女,打了几下,我也下车了,本来我不想打架,是想把小飞、小峰劝走,可那个女的上来抓了我一下,我把他推开,我也有些火了,看到小飞在打那个男的,就过去踢了对方一脚,然后走到路边上,冬冬、小飞、小峰三人在打对方。后来我老婆下车把我拉上了车,我就开车回家了。4、证人张某证言,今年阴历正月十七日(也就是2013年2月26日)晚上,我和我老公喻某某等人在萧山吉大饭店吃饭,吃好饭后,大概是19时左右,我老公开车回家,喻某某的三个朋友王某、双双、孩也坐我们的车回家,我和我小孩坐驾驶座的后侧,王磊坐副驾驶,双双、孩坐后座我边上的位子。我老公开车从帝豪商务酒店西门开进,从酒店北门开出,在他驾车从北门开出时,有一男一女两个人从门口的人行道经过,我老公按了一下车喇叭,那男子就骂了我们了,还用手指了一下我们的车,我老公停下了车,车一停下,王磊就下车去打对方了,紧跟着,双双、孩、我老公都下车了,他们很快就和对方打了起来,我看他们打了起来,就赶紧下车,将我老公拉住,并将他劝上了车,之后我老公就开车带着我和我小孩回家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缪某某陈述,2013年2月26日晚上19时15分左右,我和老婆姚某某一起散步刚经过帝豪商务酒店北面停车收费岗亭处。当时从帝豪商务酒店里面开出来一辆白色的汽车,对着我们按了几下喇叭。我和老婆姚某某走过收费岗亭听到喇叭后,我就回头看了那辆汽车一眼。当时汽车的副驾驶走出一个男子向我冲了过来。那辆车上共下来四个男子上来把我围住,就在我头上和身上开始拳打脚踢。我被那几个男子打倒在地后,等我起来的时候打我的4个男子已经跑掉了,我老婆姚某某去追那几个男子但没有追到。之后,我想拿出手机报警的时候,发现我的手机也没有了。我老婆姚某某就报警了。2、被害人姚某某陈述,2013年2月26日晚上19时10分左右,我和老公缪某某一起散步经过帝豪商务酒店北面停车收费处。刚好从帝豪商务酒店里面开出来一辆汽车,看到我们按了几下喇叭。我老公就回头看了对方一下。汽车开出后从车上下来至少三个男子。那几个男子上来就围着我老公缪某某拳打脚踢,我上去拉住其中一个男子的衣服阻止他们打缪某某。之后我又抱住了我老公缪某某的头部不让那几个男子打他,当时我的右脸上也被人踢了一脚。那几个男子又继续拳打脚踢了缪某某几下后,就往边上的弄堂跑了进去。我上去追那几个男子但是没有追到就报警了。(四)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今年阴历正月十五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我和王磊、冬冬跟着喻某某去萧山吉大饭店吃饭,一起去的还有喻某某的老婆张翠和喻某某的小孩,吃好饭时,大概是晚上七点钟左右样子,喻某某开车带我们回家,王磊坐副驾驶座,我坐后排右侧,冬冬坐在后排中间,张翠及喻某某的孩子坐驾驶座后侧,我们的车是从帝豪商务酒店西门开进,从北门开出,经过北门收费出口时,不知何故,王磊和从人行道上走过一男一女两个人吵了起来,王磊就下车去打他们了,看到王磊和对方打起来,我和冬冬也下车帮王磊打对方两个人,打了几分钟,对方两个人被我们打倒在地,这时,喻某某已开车离开了,我们三个人到杭二棉边上上的公园内,在公园坐了一会,就各自回家了。(五)鉴定意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物)鉴(伤)字(2013)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缪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物)鉴(伤)字(2013)219号损伤检验意见书,证明姚某某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六)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未能赔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存春审 判 员 王仁地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