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泽宇,曲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43层。负责人孙家明,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泽宇。被执行人曲振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泽宇、曲振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3650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曲振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