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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芳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张芳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红梅,女,汉族,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郁红科,凤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曾万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张芳芳负担。审 判 长 ���高强代理审判员 邰 掌 掌人民陪审员 张 亚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春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