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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周春明与李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明,李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君,上诉人周春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周春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春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