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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邱增新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488号邱增新:你因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13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新沂市人民政府1994年统一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时,在你自身亦获得三间瓦房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各方均未对他人管理的房产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登记申请。其后,各方分别对所属房屋进行管理、改建,近二十年无争议,据此可推定你对于其他房产的颁证行为知晓并默认。在你未能提供对争议房产明确的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