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邱增新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488号邱增新:你因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行监字第13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新沂市人民政府1994年统一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时,在你自身亦获得三间瓦房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各方均未对他人管理的房产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登记申请。其后,各方分别对所属房屋进行管理、改建,近二十年无争议,据此可推定你对于其他房产的颁证行为知晓并默认。在你未能提供对争议房产明确的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