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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民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袁升林、岳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袁升林,岳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法民初字第4002号原告王德文,居民。被告袁升林。被告岳松涛,居民。原告王德文与被告袁升林、岳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展坤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文及被告岳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升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6日被告袁升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为1.5%;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升林未提出书面答辩。被告岳松涛辩称,借款属实,但自己系帮袁升林代签的借据,应该由袁升林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被告袁升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1.5%,未约定还期限,袁升林为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2年1月19日,岳松涛出面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岳松涛为其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后袁升林在该借据上签字纳印。原告认可被告袁升林于2013年10月9日偿还5000元借款。对被告岳松涛的辩称理由,原告亦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文与被告袁升林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及利率及时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已偿还的部分应与借款相折抵。对被告岳松涛的辩称理由,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升林偿还原告王德文借款80000元;被告袁升林偿还原告王德文原告借款80000元的利息损失(其中60000元自2011年8月6日起,20000元自2012年1月20日起均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已偿还的5000元与上述第一、二项相折抵。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岳松涛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94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