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钱海玉诉张晓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玉,张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钱海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伟,男,汉族。钱海玉诉张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伟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